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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国际商报2015年】
        2015-06-29

        新广出函〔2015〕236号


          当 事 人:国际商报社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14楼

          法定代表人:管延斌

           

        国际商报社、赵远方、郑伟: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社未严格审核,致使赵远方于2014年10月通过提交伪造的郑州大学毕业证书和《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骗领到新闻记者证;郑伟于2014年9月通过提交伪造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骗领到新闻记者证。以上事实有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核实相关采编人员培训合格证有关情况报告》、郑州大学证明、赵远方和郑伟记者证登记信息等材料为证。

          2015年1月6日、22日,本机关分别向你社及郑伟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广出函〔2014〕429号),并于3月2日向赵远方公告送达该文件。你社及赵远方、郑伟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社未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决定给予你社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你社重新审核你社所有持新闻记者证人员的资格,如实向本机关报告并依法及时申请注销所有不具备持证条件的人员的新闻记者证。

          你社赵远方、郑伟等2人在申领新闻记者证的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并收回赵远方、郑伟的新闻记者证,并将两人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三年内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如你社及赵远方、郑伟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