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送单位为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2、拟申请增加主办单位(或拟创办新刊有多家主办单位)的,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须包含拟新增(或设有多家)主办单位的具体理由、必要性论证,以及其主办报刊的资质、条件和承担的责任,同时另附主办方之间的协议或合同;
3、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4、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5、主管单位为行业组织的,需提供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