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主管单位为中央国家机关,主送单位应为国家新闻出版署;
2.针对主办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内容作出明确的同意意见,且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并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3.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4.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