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厅字〔201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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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
为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下称改革)工作,提高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效,现就申报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仅适用于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报批。即已列入改革实施方案,并经中央或总署批复同意转企改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以及变更报刊主管、主办单位等事项。
二、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总署的请示文件(中央在京单位无须提供);
2.主办单位申请文件(中央在京单位直接报送总署;其他单位报送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主管单位同意意见;
4. 申请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需提供:①原主管、原主办单位同意意见;②新主管、新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反映国有资产性质的,可不提供);
5.中央或总署对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6.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
7.出版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反映国有资产性质的,可不提供);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所涉及所有报纸、期刊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上述各项材料均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前3项及第4项①条均须提供原件。
改革实施方案获批后,申报单位(省局、中央在京报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即可就方案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向总署报送申报材料。
四、涉及1种以上报刊的申请事项,具备申报条件的可合并报批。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