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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办理期刊变更登记地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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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出厅字〔2013〕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2013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做好国发201327号文公布取消下放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出政发201310号),就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提出后续监管措施。现就具体操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因与其主要主办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需变更登记地的,首先由期刊出版单位在总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期刊变更登记地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提交新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新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表》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原件提交至总局综合业务司。《登记表》填写应真实准确、内容完备。

          三、总局综合业务司收到《登记表》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有新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加盖总局办公厅公章的《登记表》分别传真至新登记地和原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表》复印件随后寄出,并通过总局网站予以公告。

          四、新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总局《登记表》传真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编发有新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发放至期刊出版单位,并收回原《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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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总局《登记表》传真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期刊在原登记地的注销工作。

          六、新登记地、原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最大程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设条件、变相审批或拖延不办。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所办期刊变更登记地的有关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承办。


          附件:期刊变更登记地信息登记表.xls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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